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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劉一慧、胡怡靜
  超過了年檢期限,汽車未進行年檢,而恰好這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合同約定賠償車主歐先生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44840元,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車輛車禍前未年檢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12年10月,歐先生為其自有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08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為一年。2013年8月,陳女士駕駛涉案轎車與一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後,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女士駕駛的涉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距離,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前,歐先生所有的涉案轎車的年檢期限為2012年10月31日,但歐先生逾期未辦理年檢。事故發生後的第2天,歐先生將該車輛交中山市機動車輛檢測中心檢測,檢驗結論為合格。
  在事故賠償的階段,因歐先生駕駛的轎車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檢,對此保險公司主張免責拒絕賠償。歐先生遂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42540元及鑒定費2300元。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免賠理由不成立
  法院認為,被保險車輛於2010年10月21日經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雖未按時年檢,但事故發生後2天內,歐先生於2013年8月23日將該車輛交中山市機動車輛檢測中心檢測,檢驗結論為合格。
  且事後被保險車輛經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再次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表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安全技術合格,未進行年檢並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
  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發生與被保險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有因果關係,因此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歐先生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歐先生支付保險賠償金44840元。  (原標題:未年檢遇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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